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伊川县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1931号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守都
书记员  梁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