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61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52318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号:160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加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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