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2执1666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约定付款,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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