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本院在执行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撤回执行申请,待查找到财产后另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12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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