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612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231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加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