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据(2022)鲁0612执保3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的银行存款,现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清运队银行存款人民币3328016.7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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