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51号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谞,主任。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143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7019259.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701925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曲玲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