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青、刘康,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段。组织机构代码55567096-4。 法定代表人:周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589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3715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38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87152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20年10月1日偿还剩余案件款,执行费66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523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毕初来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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