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振兴建材租赁站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4民初477号
原告:西安市***振兴建材租赁站。法定代表人:蒲安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振兴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振兴租赁站)与被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振兴租赁站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隆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振兴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振兴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5元,减半收取3977.5元,由原告西安市***振兴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卫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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