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恢51之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青、刘康,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段。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44。
法定代表人:周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89000元及利息(已受偿237150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66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毕初来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