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571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华,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靳西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娅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