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3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陕0523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案件标的为99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52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