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686号
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王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568921953M
法定代表人:王建臣,经理。
被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叠翠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168671094Y
法定代表人:李太国,经理。
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