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6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王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568921953M
法定代表人:王建臣,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叠翠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168671094Y
法定代表人:李太国,经理。
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