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蒙阴县金基希望小学,住所地蒙阴县蒙阴镇刘官庄。
法定代表人:张会福,该学校校长。
原审被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叠翠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金基希望小学、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金基希望小学、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陈树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