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8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太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申请执行人为其承建的位于蒙阴县坦埠镇西河南村物流园沿街楼房约3500平方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申请执行人为其承建的位于蒙阴县坦埠镇西河南村物流园沿街楼房约3500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