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黄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3687号 原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叠翠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黄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黄沟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黄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蒙阴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