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遂宁市***聚贤乡和平村6社16号,现住新平县。 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普海,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原告***与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