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遂宁市***聚贤乡和平村6社16号,现住新平县。
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普海,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原告***与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