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7财保52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六品村7组22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罗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