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新平大道五号A幢四单元二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其混凝土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00元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6元,减半交纳83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373元,由原告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