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0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向丽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在车管部门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402执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