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4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2000元、利息192000元。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依法缴纳执行费571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郝康康

审 判 员  张海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章继鹏

书 记 员  谭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