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47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周丛荣,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高京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菊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46533.61元(含执行费9768元),未执行标的74653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六辆汽车;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本院暂不能处置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两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房屋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