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408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四川省南部县楠木镇通柏村6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成辉,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易大紫金花商务中心B8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景墨家园14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霞,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银川建发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银座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银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军武,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建发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8元,减半收取22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纳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记员 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