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裁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占荣,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劳人仲调字(2015)16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金占荣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提成和各项补偿等共计91378.69元并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并锁定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汽车的车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