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民初4872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丽,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亢银柱,院长。
被告: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49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30日,原告***以“因劳动争议案由非本案准确案由,原告将以侵权案由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卫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