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和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信和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东平县大羊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923民初1999号
原告:山东信和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6398725M,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苏日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大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金,**大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信和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和)与被告东平县大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羊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信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被告大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信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64元及利息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经东平县政府采购,在东平县政府采购中心签订了《东平县大羊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材料采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管材等,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000264元,尚欠20006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大羊政府承认原告山东信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间只是因还款时间达不成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平县大羊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和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货款2000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始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被告东平县大羊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