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4795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
法定代表人:应春荣,主任。
被告: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贾晓东。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