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36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东,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雍晓纯。
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681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赔偿人民币共计3058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3058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30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4执3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闻昕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