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99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井陉县。
法定代理人:***,***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平山镇东川街北头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井陉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建设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站副站长。
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微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路服务保障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工农西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县公路管理站、***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公路服务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