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69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892696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