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69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892696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淑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