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鹿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路通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89269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为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