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和与被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30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阳,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址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四川巴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迭部县人民法院(2019)甘30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但在判决书中对其举证和质证情况没有表述,也没有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也未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迭部县人民法院(2019)甘302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迭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96元和上诉人**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穆峰林

审判员  包瑞芝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