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21执978号
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7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执行费6035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 赵中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