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1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号海益国际4-2101。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史宏霞,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文国
审 判 员 岳 航
审 判 员 宋雨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智超
书 记 员 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