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190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710401。
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奎,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29.34元,减半收取计914.67元。
审 判 长  王 充
人民陪审员  廖德甫
人民陪审员  刘洪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