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四川巴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审被告:**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新林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