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四川巴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审被告:**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新林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