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12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二段东升国府C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MA66AXKT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大道三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MA6BUGKF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190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710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六月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六月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长江水利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水利(武汉)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四川六月公司称,被申请人长江水利(武汉)公司系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求追加长江水利(武汉)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四川六月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22)川08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四川娅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的《预交工程保证金协议书》;二、被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向原告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六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司未履行,四川六月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川0812执503号,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广朝食药工商)登记内设核字﹝2020﹞第491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载明内容:****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及认缴出资额:广元市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8999000.00元;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0元,上述出资认缴出资时间最晚为2020年11月15日。 还查明,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长江水利(武汉)公司与中科达信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内容有:长江水利(武汉)公司自愿将持股84.99%共8499000.00元股权以货币的方式转让给中科建设公司。同日,经被执行人****公司申请,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广朝市监)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661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内容:****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股权)、监视备案、章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联络员备案、经理备案、董事备案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及认缴出资额:广元市朝天区明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0元;四川中科达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999000.00元。 本院认为,长江水利(武汉)公司在发起设立****公司时认缴出资8999000元,出资时间最晚为2020年11月15日,长江水利(武汉)公司在未按期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其中8499000元股权转让给中科达信建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长江水利(武汉)公司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长江水利(武汉)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在未按期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其中8499000元股权转让给中科达信建设公司,故长江水利(武汉)公司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四川六月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四川六月公司申请追加长江水利(武汉)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2)川0812执5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