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执612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中乌洲大道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雍跃。
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TCL科技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黄惠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55409.44及利息(待执行时另计)元,案件受理费618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415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1302执6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933.37元(其中本金855409.44元、利息59926.93元、诉讼费6182元、执行费11415元),并将本案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302执6121号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清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