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2民初48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TCL科技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第三人:惠州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吉降镇东门埔。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佳峰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惠州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叶堂辉
审判员黄利仁
人民陪审员邱婉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易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