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52支1。
法定代表人:赵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延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为公司上诉称,一、恒润公司起诉要求亚为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原审裁定以“亚为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证据情况而定,不应因发包人为亚为公司与承包人五建公司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而当然否定恒润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权”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恒润公司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5号裁定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仅是将亚为公司由被告变为第三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恒润公司对亚为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人亚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无权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综上,亚为公司无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
对黑龙江亚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春   燕
审 判 员 畅春松审判员刘菊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新   卫
书 记 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