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1日、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南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同一案件出具两份案号相同的民事调解书,此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