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8民初2275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
经营者:***,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文化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黑龙江恒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