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49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安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2427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01266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