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0592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经营者:***,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5元,减半收取949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