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鹏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玉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83622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新安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48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鹏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宣中执字第0020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2日,本院以(2014)宣中执字第002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2018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鹏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鹏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浙江东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