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良渚顾里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9555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经营者:***,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