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9555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经营者:***,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钢管租赁服务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