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077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董事长。
被告:虞强波,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强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4元,减半收取17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