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财保154号
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1,52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8月1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1,52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沈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