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工程(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4167号
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工程(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浩
书记员  黄熙瑶